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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嚴

民國38年(1949)夏,國共和談破裂,共軍渡江南犯,5月19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為「確保臺灣之安定,俾能有助於戡亂工作的最後成功」,於是布告自20日起全台戒嚴。
  戒嚴法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、居住遷徙自由、意見自由、秘密通訊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等,對於犯罪者除加重處罰外,亦使非軍人受軍法審判。
  戒嚴令久行而未解,影響民主憲政的發展以及國際社會對臺灣人權的評估,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變遷、人權法治思想的普及,戒嚴體制已無法應付現實情況所需,不得不另行更張,因此政府當局遂有解嚴之議。
  解嚴政策的制訂是國家最高當局的決定,民國74年(1985),經國先生已開始思考解嚴,民國75年(1986)3月交付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研議相關政策,10月15日決議通過結束長達近四十年的戒嚴統治,而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研議通過。蔣經國先生於民國76年(1987)7月14日明令宣布:臺灣地區自15日零時起解嚴,開放黨禁,報禁。解嚴的同時,「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」開始生效;行政院並公告廢止三十種與戒嚴法相關的法規。
解嚴三大實質的意義:
軍事管制範圍的減縮與普通行政機關職權的擴張;
人民權利的大幅增進,例如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力將以法律保障並促成;
行政必須依據法律,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不再如戒嚴時期的廣泛及有彈性,必須以平常的法律為依據,使一般人民或民意機關更能發揮督促或監督的功能。
解嚴對於國家社會造成莫大的影響,其中首先衝擊國內政情的,一為開放報禁;二為開放黨禁。
開放報禁
  解嚴後,國內出版業與傳播業不再像戒嚴時期受到政府嚴厲的管制,因此在數量上或內容上均大有改觀。
  報禁開放前,臺灣的中文報紙有二十九家,民國77年(1988)元旦起,政府開放報紙登記與張數,長達三十餘年的報禁全部開放,頓時各家新報紙如同雨後春筍般百家爭鳴,也使得新聞報導上更多樣化,逐漸形成多元化的言論。

開放黨禁
  臺灣地區在解嚴前組黨活動受到戡亂體制和軍事戒嚴的限制,形成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局面。解除戒嚴後,戒嚴法第十一條中戒嚴地區之最高司令官有權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」的規定也隨之解除,黨禁因而失去效力,政黨政治才獲得萌芽成長的機會。



解嚴令圖說:
蔣經國先生於民國76年(1987)7月14日明令宣布:臺灣地區自15日零時起解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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